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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江西省《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赣教办字〔2014〕30号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赣财综〔201...

关于印发《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赣教办字〔2014〕3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赣财综〔2014〕64号),为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0日

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更加有效组织实施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校车服务制定如下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校车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便利。

  二、购买主体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承接主体

  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校车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内容

  通过省级校车服务奖补资金,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购买服务,具体包括:

  1.增加必要的学生交通专线。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一些尚无公共交通,但较多学生日常上下学或寄宿生周末上下学存在交通问题的村,开通必要的交通专线。

  2.对完善已有服务进行购买。根据成本核算,购买承接主体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上下学服务,确保被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向学生提供服务时,票价在现有基础上得到一定幅度的下调,让乘车学生得到实惠。

  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校车。

  五、购买机制

  1.申请校车服务省级奖补资金的县(市、区)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2.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3.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政府购买校车服务项目库预算,编制中长期规划和滚动预算,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的项目和内容,科学测算购买校车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校车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有序开展购买校车服务预算编报工作。

  4.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购买校车服务项目计划后,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充分、多渠道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提供校车服务的承接主体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5.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

  6.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校车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资金管理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要及时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2.建立政府购买校车服务信用档案和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对在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

  3.在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加强基础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学生用车以及学生乘车上下学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发生;要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确保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七、绩效管理

  1.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体系,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强绩效管理。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校车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校车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3.建立健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校车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校车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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