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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企业买60辆危化品车实则普通车导致濒临破产

扬州某企业买60辆危化品车实则普通车导致濒临破产

【行业动态】   扬州宝应县某物流公司要承接天然气运输业务,向广州某汽车生产商买60辆危化品牵引车,在生产商帮助下,他们成立一个生产商授权的经销商顺利融资购买了60辆牵引车并上牌。此后,因屡次发生刹不住的情形,几方..
  扬州宝应县某物流公司要承接天然气运输业务,向广州某汽车生产商买60辆危化品牵引车,在生产商帮助下,他们成立一个生产商授权的经销商顺利融资购买了60辆牵引车并上牌。此后,因屡次发生刹不住的情形,几方发生纠纷,其中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在南京栖霞法院审理。法官发现该物流公司有49辆普通货车登记为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很大。法院及时向当地车管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响应。

(资料图)

  2017年,栖霞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原告宝应某物流公司诉某汽车贸易公司及广州某汽车生产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诉称,2014年从经销商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60辆牵引车用于天然气运输,在当地车管部门上了牌和领取了危化品运输许可;不过,短期内其中两辆车空载时先后发生2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该公司其他驾驶员也甩下车钥匙,表示宁可不要饭碗,也不要驾驶这样的车辆,因为长坡有刹不住的情形,此后,该运输公司停止承接天然气业务,车辆闲置且要还贷款,濒临破产。  原告认为自己买到了不合格的汽车利益受损,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的经销商称,自己并非生产商,没有过错不担责;被告的某汽车生产商辩称,销售合同就是普通牵引车并没有约定危化品牵引车。一审法院查明,购买车辆的发起人孙某是宝应某物流公司和经销商的实际控股人,认定原告和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是关联公司,且认为广州某汽车生产商对原告要用于危化品运输是明知的,作出退货退款的判决。此后,三方都上诉,不久前,南京中院对该案也作出终审判决,车辆经销商需对车辆退货退款。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所购买并以危化品运输车辆上牌的60辆货车中,有11辆被当地交通执法部门查处,但其余49辆仍持有相关牌照,有上路运营可能。与普通牵引车不同,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满足“限速每小时80公里”、“车辆排气管出口应面向左侧排放”、“有切断总电源装置”等要求,以避免发生危险。普通货车没有这些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为此,栖霞法院向扬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司法建议,告知车管所,被告的汽车经销商和生产商将普通合格证收回了,变更为危化品牵引车的合格证领取了牌照和危化品运输登记证书,建议重新核查并处理这49辆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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