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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称定金微信称订金市民索双倍赔偿败诉

收据称定金微信称订金市民索双倍赔偿败诉

【行业动态】   定金 OR 订金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定金”适用“双倍罚则”,而“订金”则相当于预付款,不具备担保作用,这相信不少人在日常的交易中,都已经深..

  定金 OR 订金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定金”适用“双倍罚则”,而“订金”则相当于预付款,不具备担保作用,这相信不少人在日常的交易中,都已经深谙其中的“玄机”。

  佛山的何先生在去年为了买一辆汽车,支付给对方1万元,收据中双方约定的是“定金”,但是在微信聊天时却说成了“订金”“诚意金”,这又应该按哪种说法为准?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终审认定1万元属“订金”,何先生无法获得双倍赔偿。

  市民:收据称“定金” 买车未成索双倍赔偿

  2017年2月,何先生看中了雷克萨斯一款全新SUV车型,当时很多4S店没有现车而且要加价销售。后来,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黄某。黄某称他是佛山市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罡×公司)的员工,同时承诺他可以在7~10天内为何先生找到现车而且不用加价。

  何先生说,同月17日,何先生与黄某以及罡×公司的另一名员工吴某,在罡×公司内口头约定了车价及车辆颜色等细节,同时何先生通过支付宝向黄某转账10000元作为购车“定金”。吴某则开具了一张收据,确认收取的10000元为定金,但该协议没有盖罡×公司的印章。他们口头承诺,会在两三天内与何先生签订购车协议,并且在7~10天内找到现车。

  到了同年3月2日,吴某告诉何先生,由于该款车型较为紧缺,无法在约定时间找到原告需要的现车,并授意黄某次日退回原告“定金”。但是,黄某一直借各种理由拖延不退。约一个月后,何先生向南海区工商管理局投诉,经工商局协调仍无果。罡×公司当时的负责人甚至声称黄某并非其员工。后来,何先生表示要报警处理,黄某才先后退回2000元。

  何先生于是一纸诉状将黄某、吴某以及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立即向其双倍返还购车定金,扣除已退2000元,实际应支付1.8万元。

  一审:微信称“订金” 只需退原款

  案件于今年3月在南海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

  南海法院发现,双方曾经在微信聊天中谈到了这一“定金”的问题。何先生本人多次表示案涉款项为“订金”,黄某表示为“诚意金”。在通过微信协商退还款项过程中,双方均表示为“退订”或“退订金”。比如在2017年2月27日晚上,何先生就通过微信催促黄某早点签合同,但黄某表示“收了你的诚意金之后,我们就一直帮你去找车和谈价格。”在黄某先后两次退还共2000元时,黄某都称这是“诚意”或者是“订金”。

  据此,南海法院一审认为,从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看,黄某确实没有依约提供车辆给何先生,但双方也多次在聊天时提到“订金”或者“诚意金”。虽然收据中注明是“定金”,但从双方聊天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于1万元是“定金”还是“订金”的问题,前后表述不一。因此,南海法院认定何先生交付的10000元应是“订金”。

  由于何先生无法证明吴某出具收据的行为代表罡×公司,因此法院认为罡×公司与本案无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吴某退回8000元给何先生,并驳回何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未达一致 一审无不妥

  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了上诉。他表示,虽然在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订金”“诚意金”的表示,但这属于用词不准确。相比起微信聊天记录,涉案《收款收据》属于更加正式的文件,该收据为吴某亲自出具,收据显示该10000元为“定金”性质,应视为吴某作出了收取“定金”的真实意思表示。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分析:首先,何先生与黄某、吴某之间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对双方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其次,通过全面审查何先生提交的证据可知,虽然《收款收据》载明所付款项为“定金”,但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均多次表示为“订金”或“诚意金”,而且何先生也未曾向黄某提出双倍返还所付款项的请求,可见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均一致确认款项性质为订金;

  其三,何先生主要与黄某沟通购车事宜,且10000元款项亦支付至黄某的账户,而开具收据的人则为吴某。在黄某未明确作出“定金”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无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案涉款项性质为定金。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1万元属“订金”而非“定金”,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佛山中院驳回何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哪?佛山中院民二庭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而“订金”、“诚意金”则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不管是哪一方反悔了,预付的钱都是可以要回来的,而且也没有“双倍返还”一说。

  就本案而言,从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来看,双方对定金的法律含义没有真正理解。虽然一方出具了收据称案涉款项为“定金”,但实际上由于双方没有就此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款项性质,所以有关款项性质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也就是微信聊天记录来反映。

  2.涉及财物的聊天记录 要注意什么?

  法官表示,随着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网络和手机、电脑的频率越来越高,微信和qq等即时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相比起一般书证以及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聊天记录的审查方式和标准还是有所不同。由于聊天证据形成和电脑、手机的设置有关,而且这类证据也更易于修改增删,所以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携带记载聊天记录的载体,比如手机等出庭,以备查询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法官提醒,涉及交易、借款等的网上聊天,首先一定要与之前所出示的收据、约定的协议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容易产生分歧的表述;其次要做到语意明确、内容清晰、了解自己所表达的法律含义;最后,不能对聊天内容进行删减,注意保存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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